【书香政协丨委员学习(16)】什么是专委会?它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从“工作组”到专委会
政协专委会的前身是工作组。根据周恩来同志的建议,1949年10月18日全国政协一届一次常委会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设立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外交、国防、民族事务、华侨事务、宗教事务8个工作组。
1958年全国政协二届五十次常委会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组织简则》(以下简称《工作组简则》)规定,“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成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或者按照专门问题而设立。它的设立或者变更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到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由8个增加到15个。这一时期,人员组成上较为宽松,要求以本会在京委员为主,委员自愿报名经工作会议通过并报请常务副主席批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适当人员为组员。

文化大革命后,由邓小平、邓颖超同志相继担任主席的五届和六届全国政协,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四化建设不断发展和统一战线逐步扩大,工作组难以满足新形势新任务下人民政协工作的需求。根据1982年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第三十八条,七届全国政协第一、二次常委会决定把15个工作组改建为提案、学习、文史资料、经济、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卫体、法制、民族、宗教、妇女青年、华侨、祖国统一联谊、外事14个专委会。
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将14个专委会调整为提案、经济、科教、社会与法制、民族和宗教、文史和学习、港澳台侨、外事8个专委会。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增设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把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调整为文史资料委员会。这一时期,政协专门委员会正式形成基本格局。
1995年八届十三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通则》(以下简称《专委会通则》)第七条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40至6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5至8人。个别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2005年十届八次常委会修订的《专委会通则》第六条将各专委会规模调整为40至80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重视政协专委会工作。十九届三中全会把优化政协专委会设置作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纳入总体设计。根据中央部署,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将9个专委会调整为提案、经济、人口资源环境、教科文卫体、社会和法制、民族和宗教、港澳台侨、外事、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并适当扩大专委会人员规模,将组成人员占全体委员比例由20%左右提升到30%左右,各专委会组成人数由40至80人提升到50至100人。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增设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并调整部分委员会,形成了提案、经济、农业和农村、人口资源环境、教科卫体、社会和法制、民族和宗教、港澳台侨、外事、文化文史和学习10个专委会的新格局。
地方政协专委会设置上有所差别,数量上也不尽相同。地方各级政协之间专委会设置名称和模式也存在差异。目前我国政协专委会设置主要按照专业领域来设置,与政府部门工作相对应。
从组织委员参与到基础性作用
人民政协成立之初,周恩来同志提出设立政协工作组的主要考虑是解决政协大会闭会期间的委员参与问题。*根据1954年《政协章程》,《工作组简则》将工作组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为“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统一战线活动的工作机构。它应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协调关系、团结教育和互相监督的作用”,并将任务具体列举为六个方面。后在1965年全国政协四届三次常委会制定了《工作组组织简则(试行草案)》,将工作组的任务确定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密切同本会委员和有关方面代表性人士的联系,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达到沟通政策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改造,推动服务,加强团结的目的”。
这一时期工作组的性质和任务规定有很强的时代烙印。虽然从规则上看,工作组可以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联系,但由于工作组是秘书长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这项工作如何开展在体制上比较模糊,加之当时比较特殊的历史环境,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委员参与政协日常工作,通过考察视察、学习座谈等方式接受思想教育。

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政协工作组向专委会的格局转变,专委会的性质与任务有了进一步发展。1988年全国政协七届一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其后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专委会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第十六条规定,“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据此,在定位上明确区分了专委会与专委会工作机构,专委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委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长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委会作为全国政协一级的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更为适合,沟通也更加顺畅,职能也从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工作扩大至对外联系。1994年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1995年中共中央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都以不同方式确认了专委会的对外联系职能。
1995年《专委会通则》制定后,1999年九届四次常委会、2005年十届八次常委会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分别作了修订,对与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2005年修订的《专委会通则》在第十二条增加了“广泛联系各界人士”的内容,规定“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委会的工作职能在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对外联系之外又增加了联系界别的职能。
进入新时代,专委会的性质与任务更加科学合理。2015年6月,政协十二届十一次常委会对《专委会通则》进行修订,将专门委员会的性质明确为“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工作任务”由“围绕各类协商议政活动开展工作”扩展至开展民主监督,并增加了专委会联系民主党派、相关界别、京外委员、地方政协相关专委会等内容。
2018年11月,十三届四次常委会再次对《专委会通则》进行修订,将专委会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为“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更加强调专委会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在工作任务方面,增加了专委会加强委员管理、建设应用型智库和参政议政人才库的新要求。至此,专委会工作的职能由组织委员参与政协经常性工作、对外联系、联系界别扩展至联系地方政协专委会、建设智库等。
*周恩来说,全国委员会不仅在定期开会期间可以讨论重大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在平时如何推动工作,这就是平时有准备,到全国委员会开定期会议的时候,才能有更好的议案提出;常务委员会是主持日常工作的机关,但是单单是常委会主持工作还不够,有很多工作要大家来参加。(1949年10月9日,周恩来同志在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参加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各单位协商的经过”的报告》)